承办部门 |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科,各区县工商局、高新区、保税区分局登记注册股。 | ||
联系电话 | 汕头市工商局88560936、88560696,金平区工商局88625927,龙湖区工商局88263611,濠江区工商局87381105,潮阳区工商局83608551,潮南区工商局87781068、89619802,澄海区工商局85877479,南澳县工商局86809208,保税区分局83590272,高新区分局8364690 | ||
办事地址 | 汕头市工商局、汕头市龙湖区工商局、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东厅;汕头市濠江区工商局:濠江区西墩崩坑洋;汕头市潮阳区工商局:潮阳区棉城棉西路303号;汕头市潮南区工商局:广汕公路峡山路泗黄路口、潮南区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潮南区峡山北六路潮南区政府大院内;汕头市澄海区工商局:澄海区中山南路142号;南澳县工商局: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西侧;汕头市工商局保税区分局:保税区管委会大楼4楼、汕头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高新管委大楼一楼。 | ||
服务时间 | 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其他服务窗口: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 ||
办事条件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申报材料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8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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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期限 |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
办事程序 | 领取《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领取注销通知书。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表格下载 |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