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宽城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企业办事 |
所属行业: | 工商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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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 承诺期限 | 3 个工作日 |
受理部门 | 市工商局 | 咨询电话 | 88500789 |
事项编号 | 220100-220100-GS-XK-015-001 | 监督投诉电话 | 88779033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件类型 | 限时办结件 |
权限说明 | 权属划分:分级管理 市级: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工商企字[2016]11号【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 一、审批事权调整后新设企业的登记权限 (一)市局审批办负责以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1、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有限公司; 2、市政府要求由市局登记的各类企业; 3、市级重点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企业,上述企业登记不按照注册资本额度划分; 4、中直在长企业、市属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 5、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高新、经开、汽开、净月开发区(以下简称四个开发区)以外的]; 6、住所在开发区以外的,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公司; 7、住所在四个开发区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8、住所在开发区以外的,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集团公司; 9、已在审批办登记的总公司或法人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分支机构;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区级: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工商企字[2016]11号【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权的通知】 一、审批事权调整后新设企业的登记权限 (二)县(市)、城区分局负责住所(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的以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含中直在长企业、市属企业)及分支机构; 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没有上限的限制); 3、集团公司; 4、合伙企业; 5、个人独资企业; 6、农民专业合作社; 7、各类分公司、分支机构。 (三)开发区分局负责住所(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的以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含中直在长企业、市属企业)及分支机构; 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仅限四个开发区); 4、外商投资企业(仅限四个开发区); 5、集团公司; 6、合伙企业; 7、个人独资企业; 8、农民专业合作社; 9、各类分公司、分支机构。(四)其他派出分局负责住所(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的以下企业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1、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含中直在长企业、市属企业)及分支机构;2、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3、集团公司;4、合伙企业;5、个人独资企业;6、农民专业合作社;7、各类分公司、分支机构。 |
是否年检 | 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