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办理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四、办理地点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普阳街3177号, 市政务大厅1楼);
各城区、开发区登记机关地址:详见长春市工商局网站地理位置导航栏目。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30至18:00
冬季:上午 9:00至12:00 下午 13:00至17:30
各政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办理时间统一执行所在地政务中心规定时间。
六、联系电话
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88779172;
各城区、开发区登记机关电话详见长春市工商局网站便民服务电话栏目。
七、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审查;
3、核准;
4、发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