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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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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措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四)制定全县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战略,编制社会救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五)贯彻落实上级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全县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协调县内与县外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
(七)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做好全县婚姻登记服务工作,推进婚俗改革;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负责殡葬管理,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推进殡葬改革、丧俗改革,拟定本地惠民殡葬政策措施、殡葬改革规划及指导意见。
(九)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统筹推进全县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一)拟定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孤残儿童康复、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十三)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登记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队伍建设。
(十五)结合本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承担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办理工作;积极推动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州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责调整。
1.将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管理事务局;
2.将县民政局救灾救济、防灾减灾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3.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4.将县老龄办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局;
(十八)职能转变。
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望谟县民政局内设部门
(一)综合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保、民族宗教、人口计生、后勤保障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等办会和会议记录。负责机关印章管理,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保管及办公用具、用品、设备的采购、发放和统一管理。负责做好全局工、青、妇工作。负责研究、分析全县民政信访工作情况,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民政工作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督促指导全县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办全县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局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报备工作。承担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修订完善本部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普法宣传和执法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执法证件的审验工作。承担全局全面深化改革、禁毒、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交办提案议案的催办督办工作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州民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委日常工作任务,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目标绩效管理、干部过程管理、晋级晋档等人事工资调整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工作。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参与县级民政事业建设项目论证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县级民政建设项目评审。完成中央、省、州、县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管理中央、省级和州级下拨资金。拟定全县民政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编报本部门预决算、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事业经费的使用。对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负责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全县民政事业统计工作。
(二)社会组织管理和区划地名股。拟定县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措施。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承办全县性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等各项日常工作。颁发县管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及证明文件。负责社会组织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管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工作。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查处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打击非法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负责慈善组织公募资格的申请登记、受理认定。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具体办法的措施。承担慈善财产监管。负责慈善信息统计、发布、慈善信息共享。配合做好全州福利彩票管理具体办法执行,监督福利彩票的销毁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等工作。研究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调整建议,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乡(乡镇)以上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等的审核工作。承担全县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地名工作,承担全县范围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审核工作。承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承担县内行政区划与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审核工作,指导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工作。
(三)社会事务股。承担婚姻登记管理和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全县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全县婚姻、殡葬、儿童福利、儿童收养、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措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有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和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按照权力清单范畴,开展全县农村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设施、骨灰存放设施设置审批及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申报工作。
(四)老龄工作股。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宣传教育,拟订全县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县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残疾人、老年人福利管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五)望谟县社会救助中心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相关的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助、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等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农村敬老院建设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发放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社会救助局内设综合办公室、农村低保办公室、城市低保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