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以及清镇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拟订生态环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三)负责统筹区域内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确定大气、水、土壤等纳污能力,提出贯彻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五)协调和监督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贯彻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区域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核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相关工作。组织执行贵阳市“三线一单”相关工作。
(八)配合管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
(九)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督和综合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检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组织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协助并做好清镇市委、市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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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业务二科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工作。组织执行贵阳市“三线一单”相关工作;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业务一科负责区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相关工作;负责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等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组织职工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对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督促检查;
贵阳市第二片区环境监测站(清镇站)依据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生态保护行为进行处理;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清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机动车排气监管、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以及放射源贮存、转运、处置等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