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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职能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加挂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牌子。其主要职能包括: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实施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河池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乡(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督促全县开展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考核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编制和实施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编制实施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负责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 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审定建设项目用地总平面规划图。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区内的民房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验线,负责对竣工工程的规划核定。组织开展重大建筑工程方案的征集、评选工作。指导乡镇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九)负责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市政工程规划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提供各类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市政工程的定点、规划设计审查。负责全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核发非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规划核实和规划验收。
(十)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卫、综合管廊、绿地系统、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的衔接。
(十一)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从事规划设计编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继续教育组织、统计等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本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开展自治区、河池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和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灾害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九)根据授权,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河池市、自治县党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耕地恢复治理、自然资源卫星遥感监测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领域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做好划转行政执法职权所涉及的出具专业性意见、检验、检测、鉴定、现场检查、勘验等协助工作。
(二十)承担全县全面推行田长制相关工作。负责自治县田长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协调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十一)完成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处理、公文审核、综合会务、督查督办、接待、机要、档案管理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局机关重要文件文稿;负责督促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办理答复工作;承担绩效考评、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工作;统筹协调局信息化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
2.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县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对局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开展巡察工作。协助自治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开展相关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河池市和自治县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定本部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及相关信息公开。承担财政和社会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4.负责县本级自然资源部门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政务服务工作,依法承担县本级自然资源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法负责自然资源部门有关行政许可、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信访、复查复核。
(二)法规督察和调处股
1.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发布和清理工作。承担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及法律咨询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订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工作。负责协调全县重大自然资源监察工作,组织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拟定全县土地权属纠纷、矿业权纠纷、地质勘查纠纷和测绘纠纷调查处理等方面相关政策及办法;参与有关自然资源的调处工作;指导各乡(镇)自然资源纠纷的调处工作;依法组织调处辖区内重大或跨县、跨乡(镇)自然资源纠纷。配合做好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群众信访举报、复查复核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1.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2.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3.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工作。负责拟定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工作。负责全县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依法监督管理全县测绘产品质量。依法监督全县测绘资质资格。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4.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
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
5.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相关考核标准。负责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四)国土空间规划与耕地保护监督股
1.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家、自治区、市级和县级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级重大专项规划。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县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拟定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指导编制实施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的监督、管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负责出具地块规划设计条 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依法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工作。
3.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管理工作。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4.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审定建设项目用地总平面规划图。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区内的民房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工程验线,负责对竣工工程的规划核定。组织开展重大建筑工程方案的征集、评选工作。指导乡镇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5.负责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市政工程规划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提供各类市政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要点。负责市政工程的定点、规划设计审查。负责全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核发非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
雕塑、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线、规划核实和规划验收。负责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卫、综合管廊、绿地系统、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的衔接。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从事规划设计编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督管理、继续教育组织、统计等工作。
6.承担全县全面推行田长制相关工作。负责自治县田长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协调推进田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五)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业权管理股
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县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其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自然资源安全监测预警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矿业权市场。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级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联系方式
单位负责人:黄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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