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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和钦州市有关工程审批、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等行业管理以及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灵山县的实际情况和县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组织制订相关办法、措施和行业标准,编制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政策、规章制度。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管理。负责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工程建设技术监督和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造价行业管理。负责落实国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计价依据的实施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的调配和监督使用。
(三)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勘察设计规范的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质量。
(四)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验收。参与建设工程火灾原因调查。
(五)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其他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拟定、上报审批并予以实施。参与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监督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施工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全县城市供水管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城镇生活垃圾设施、城镇环卫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新建市政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指导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申报、认定、规划编制等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质量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依法管理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网备、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负责房地产企业资质、白蚁防治资质、房地产中介机构(咨询、经纪、估价)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资金的监管。负责房屋测绘成果审核管理工作。
(八)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困难问题。指导、监督全县落实房改政策。负责危旧房改住房的改造管理工作。负责房改住房资金收取、回拨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经营)与维护修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统筹和政策研究。负责草拟灵山县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各镇(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运营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管理,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拟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行业科技发展与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十二)负责归口管理建设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三)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统计。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灵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人事教育法规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办局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公务接待、新闻宣传、公车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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