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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管钦南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和钦南区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有关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人民政府和钦州市审计局提出区本级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直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和钦南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国有企业和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钦南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丽光场、街道办事处)管理和其他受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根据自治区审计厅、钦州市审计局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钦州市钦南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钦南区管辖范围内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检查国有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国有企业财务,查阅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利益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的情况;检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十二)职能转变。
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全区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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