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利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水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全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按区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市级、区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自治区、市水利资金和区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贯彻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区节约用水规划,执行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全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全区重要江河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监督病险水库、水闸、江河(海)堤防的除险加固建设。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承担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指导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综合利用与划界。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管理。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直属水库工程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征收水土保持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九)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组织指导农村水利科普研究,负责农村水利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本区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行政规费征收。
(十一)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指导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二)承担全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组织指导全区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和监督考核。指导全区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督促落实自治区、市河长和区河长会议议决事项和区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完成钦州市钦南区委员会、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钦州市钦南区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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