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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消防设计政策、技术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工作。负责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施工图联合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三)承担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村镇建设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小城镇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房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重点镇、乡村风貌提升、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特色小镇申报和培育建设工作。
(四)拟定全市建筑市场监管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建筑市场综合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监督工程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的实施,规范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和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
(五)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建筑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检测工作。
(六)负责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管理、墙体材料改革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工作。负责管理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房屋预售和房屋维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二手房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危房鉴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交易监督和管理(包含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房屋预查封(司法协助),楼盘表的建立管理,面积管理,参与商品房的价格管理。
(八)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管理使用中央、自治区住房保障及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负责公房出售和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负责个人住房信息查询、测绘和贯彻落实公、私房政策等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内的房产开发房屋维修、城市房屋拆迁、白蚁防治、物业等管理。
(九)承担推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工作,负责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房改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和老旧小区整治等城市更新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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