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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城港市港口区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方案》和防城港市港口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城港市港口区审计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防城港市港口区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区委议事协调机构,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审计工作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区委和区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织协调审计协作有关事项等。区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防城港市港口区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自治区、市和区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自治区、市和区本级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情况报告。向区长提出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委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党委和镇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国家、自治区和市以及区本级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镇党委和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本级投资和以区本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本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管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审计决定。
(五)按规定对区委管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审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区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拟定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承担与审计有关区本级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审计项目的审理和复核工作。负责审计统计和分析。负责“金审工程”建设、大数据审计、电子信息审计软件的应用。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稽察和专项审计调查。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扶贫及相关公共资金和建设项目等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安全、保密、信访等日常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党群、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
第六条 区审计局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七条 区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二、局领导:
陆丹丹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组、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局行政全面工作。办公电话: 2861668。
黄鸿霖 副局长、党组成员
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业务股、法规审理股、政府投资审计中心。负责乡村振兴,联系赤沙村工作。负责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和审计项目计划、统计和整改工作。负责经济责任审计、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审计、政策跟踪落实审计、专项调查审计、政府投资审计、金审工程、大数据运用、科技强审等工作。负责项目审理工作。办公电话:2860751。
黄 浩 副局长
协助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分管办公室、财务室。负责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机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建设、意识形态、平安建设、民族团结、绩效考评、档案、保密等工作。联系大船社区工作。办公电话:2862158。
李小梅 二级主任科员
负责工会工作。配合局党组书记、局长工作。协助开展审计业务、项目审理工作。办公电话:2860729。
(一)内设机构负责人:陈姿求 办公室负责人 协助黄浩副局长工作。办公电话:2862676。
戚晓晖 业务股负责人 负责业务股工作。办公电话:2860750。
(二)二层机构负责人:黄鑫茜 区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主任 负责政投中心工作。办公电话:2862286。
咨询电话:0770-2862265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大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1楼港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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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