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规章草案,落实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含海洋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北海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含海洋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规定,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北海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等相关专项规划。依法审查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县辖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相关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开展全县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交通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统筹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等核发管理制度。
八、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负责划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紫线的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办法。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规定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洋事业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洋功能区等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工作。
十四、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职责。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县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
十五、推动海洋综合管理领域科技发展。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工作,配合制定涉海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参与海洋综合管理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海域、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和围填海管理制度,配合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许可制度。拟订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落实海域用途管制制度,配合实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岸带、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用途管制政策。
十七、负责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负责闲置海域、海岛的价值评估、收回收储等处置制度。组织海域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组织实施海域行政界线勘定、管理和大陆海岸线修测管理工作。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和海洋权益社会宣传工作。拟订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洋功能区计划、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参与实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政策、制度、规划、标准,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海洋生态修复有关工程。
十九、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生态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拟订海洋观测预报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拟订海域、海岸带和海岛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
二十、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落实国家、自治区、北海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计划和规划,并制订和实施本县相关发展计划。监督实施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一、根据授权,对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北海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要求协助上级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协调指导督促各乡镇自然资源巡察保护和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影响重大的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组织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工程、建筑工程的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工作。
二十二、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合浦县林业局
二十三、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执法工作,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
二十四、完成北海市自然资源局、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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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股按照自然资源(含海洋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湿地、草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