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湿地、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指导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公益林管理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组织拟订实施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到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公园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公园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绿化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绿化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和协调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防火宣传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湖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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