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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依规研究提出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依法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及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
(三)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依法依规组织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筛选、审核和申报工作。承担全县房屋租赁和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和廉租住房的租赁(经营)与维护修缮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房的经营管理。
(四)承担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职责。
(五)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等职责。
(六)承担房地产交易监督和管理职责(包含房屋交易合同网签网备的监督管理等职责)。
(七)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职责。
(八)承担地震设防行政许可职能。
(九)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办理报建、报监、建设工程许可等手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改革、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
(十)负责对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拟订全县建筑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定全县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传统村落保护与开发、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调查和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各类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建设工作。
(十二)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的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各类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等工作,拟定适合全县实际情况的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四)研究制定房屋征收拆迁规划与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的审查报批和年度审验。加大物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住房维修资金制度,加大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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