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关于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研究制订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发展,协助上级部门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统筹推进全区公共文化、体育和旅游服务设施体系建设。
(四)指导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农村开展群众文化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
(五)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经营性项目的审批(审核),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七)负责对区文化馆的领导,加强对辖区文艺工作的指导,开展业余文化艺术创作、培训、辅导和挖掘整理传承民间艺术,组织开展文艺汇演和各种文艺活动。
(八)统筹规划全区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九)加强对全区A级景区、星级酒店、乡村旅游区、旅行社的质量评定标准划分指导工作。
(十)在区旅游市场秩序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综合整治工作,依法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培育旅游产品开发和旅游市场建设;做好旅游宣传营销和旅游统计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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