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研究制定贯彻中央、自治区、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见,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辖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以及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管理、监督辖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
(四)指导和管理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
(五)指导辖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建设,参与行政措施制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监督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检查、考核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
(九)负责辖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
(十)接待来司法局的“148”法律咨询,依法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解释、答复等工作。
(十一)协助市司法局做好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管理、监督工作。
(十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解释工作;负责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交办的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协调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矛盾和争议。
(十五)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受区政府委托依法出庭应诉,并对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应诉工作进行指导。
(十六)负责对区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对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进行指导。
(十七)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落实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纠正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违法现象。
(十八)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的清理、统计、管理和上岗前培训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审验、换证和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区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和督察工作。
(二十)负责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团协调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定期开展土地山林水利纠纷(以下简称“三大纠纷”)排查,将排查出来的“三大纠纷”权属案件一件一件地登记造册,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到领导、到承办人。
(二十二)负责协调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十三)负责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三大纠纷”调处工作。
(二十四)协助同级相关职能部门重大疑难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
(二十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汇总、情况收集、总结上报。
(二十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大纠纷”调处队伍的业务培训;
(二十七)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三大纠纷”调处工作,总结推广本行政区域内调处工作经验。
(二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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