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申报管理和分配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差资金和残疾人社会福利金,定期核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情况。
(二)负责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实施办法,申请管理和分配临时救助资金。
(三)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工作,负责特殊救助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依法严格登记审查,强化管理和监督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
(五)负责本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六)负责辖区的民政社会福利事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爱心救治活动。
(七)负责办理婚姻、收养登记工作。
(八)负责殡葬改革、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负责乡(街道)和所辖村(社区)的建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城区、县边界的勘界工作。负责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注销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监督乡(街道)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承担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
(十二)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等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五)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向同级有关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等低收入人口个人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
(十七)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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