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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在经济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实施、衔接民族宗教政策,防范和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三)实施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四)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使用工作。
(五)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六)引导和促进各宗教在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政法部门打击和抵御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
(七)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和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八)承办区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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