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信息
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负责协调推动市民族工作委员会单位及相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部门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配合承办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政策的落实。
六、会同市财政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聚居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七、组织指导自治县、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八、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困难;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事业;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相关事宜;指导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涉外事宜。
十一、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活动。
十二、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将承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市政府确定列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桂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桂林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