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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设置:办公室(财务股)、政策法规和信用监督管理股、行政许可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和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两品一械”监督管理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一、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一)负责全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助起草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承担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稽查办案和制度措施。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县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查办以本局名义查处的案件及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四)配合开展反垄断统一执法相关工作。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承担象山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查办、督办有全区性影响或跨区域、跨部门的大案要案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承担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及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指挥中心转办的案件。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区政府相关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绩效考评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据授权承担特殊食品注册、备案、现场核查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等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一)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落实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职权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和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五)负责辖区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开展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协助打击网络交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负责全区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十六)负责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配合区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保护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与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3.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食用农产品、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5.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二、办公室(财务)职责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文字、宣传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党建工作。负责舆情协调处置工作。负责编报预决算。承担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单位收费管理、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协调本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落实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完成干部法制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推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四、行政许可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承担权限范围内的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和便利化工作。组织开展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调查研究,拟订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库。配合区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五、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督管理股。负责产品质量发展、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品牌建设的政策措施。负责产品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开展缺陷产品召回、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和服务质量监测工作。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查办辖区涉及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计量、标准化、生产许可证、价格违法违规等事项的案件,承担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大案要案工作。承担质量强区办的日常工作。
六、商标广告和知识产权监督管理股。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导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承担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商标执法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负责广告发布登记和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依职权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促进广告业和公益广告发展。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承担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建立象山区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和执法协作机制。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承担打击侵犯商标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有关工作。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组织食盐生产和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八、餐饮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九、“两品一械”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形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分析药品生产、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饮片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包装材料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实施对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广告监测;负责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出具药品出口销售证明。负责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化妆品、医疗器械标准、技术规范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负责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广告监测;组织开展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负责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承担全区大中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即有两台及以上(不计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包含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风险分析,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承担辖区内各所排查出无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的后续查处工作。依法查处相关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咨询电话:0773-282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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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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