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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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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执法行为。

(四)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垄断统一执法相关工作。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关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等工作。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据授权承担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现场核查工作。承担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责。

(十二)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研制、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配合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事件)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查处药品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稽查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协调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相关工作。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十七)指导县(市、区)、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机制。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二十)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协调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二十三)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制度、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落实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统筹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二十四)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二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 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 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 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 12315 投诉举报平台建设, 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

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

场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 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 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5.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 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齐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行政审批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承 担的行政审批及相关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实施市政府确定列入集中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查、审批及决定送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行政审批局建立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2.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3.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 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 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5.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6.与桂林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 桂林海关建立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7.与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 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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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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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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