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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职责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柳州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研究拟定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边界等控制考核标准。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办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争议调处工作,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办法,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取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收回管理。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研究和拟订县本级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负责金县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的编制组织、审批、报批、修订工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设计指导。统筹全县村庄规划工作,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开展县域村庄规划技术审查和审批工作。参与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工作。负责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统筹实施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自建住房的规划许可工作,指导各乡镇的规划许可工作。组织和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以及交通组织等各类专项规划研究的编制工作,负责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制定全县植树造林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柳城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实施全县地质调查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城市地下空间调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开展自治区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一)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业发展。负责统筹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地质勘查、城乡规划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全县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放工作;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监督全县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山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指导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根据授权,对乡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依法查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固化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承办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工作;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协调、处理林权纠纷调处;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八)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的责任。承担全县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森林公安局,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
(二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上级党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一)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订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机关党委、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统计、审计、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三)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审核机关公文并监控公文质量。
(四)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综合协调自然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
(五)承担全局固定资产管理、局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以及基建维修等后勤服务工作。
(六)承担局机关内控管理工作。
(七)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自然资源确权和所有者权益股
(一)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三)配合信息中心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不动产信息公开查询系统。
(四)配合政策法规股开展自然资源权属调处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国土测绘地理信息股
(一)负责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二)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四)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
(五)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
(六)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七)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拟订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九)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一)负责全局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部门业务信息进行采集、处理、更新和管理,并组织、制定、实施县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信息数据库的开发、维护和建设。
(十二)负责提供国土资源信息公开查询服务。
(十三)负责全局信息系统网络和电子政务信息的存储、备份、维护及保密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一)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
(二)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三)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四)负责编制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
(五)负责执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政策。
(六)负责统筹存量土地盘活工作和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组织清查和处置闲置土地。
(七)负责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地方案并组织实施(划拨、协议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
五、耕地保护监督股
(一)拟订并实施县级耕地保护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实施耕地保护和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三)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核实认定工作。
(四)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五)实施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用途管制政策。
(六)承担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柳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用地报批材料的编制、审核工作。
(七)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的编制、审核及汇总各乡镇上报全县的征地报批材料。
六、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股
(一)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上报上级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柳城县重大专项规划。
(三)推动“多规合一”。指导开发区、园区、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技术规范。
(五)负责归口维护更新规划成果信息库和规划地理信息系统。
(六)负责统筹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
(七)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
(八)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九)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考核。
(十)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湿地、草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十二)拟订和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开展用途管制监测评估。
七、城乡规划管理股
(一)负责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政策研究、标准制订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负责县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调整方案的审查、报批、成果备案、维护。
(三)负责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统筹指导全县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实施。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乡镇组织编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负责对各乡镇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参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七)负责规划行业管理,统一管理全县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和规划设计市场。
(八)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工程的规划许可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有关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九)负责审核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参与城市设计方案审查以及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市政工程、交通设施规划管理的政策研究、标准制定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等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交通市政类规划,并承担相应报批和研究评估工作。
(十二)参与编制、审查与交通市政有重大关系的各层次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十三)负责市政工程、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
(十四)负责管理和审查各乡镇村屯村庄规划。
(十五)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
(十六)负责办理乡镇需要县级规划部门办理或出具初审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县城规划区内城市居民私有住宅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措施。
(十八)参与城乡规划管理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九)负责县级建设用地预审。
八、地质矿产资源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预审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负责县本级审批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等出让审批前期工作,组织制定县本级矿业权收益基准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三)负责统计全县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台账。
(四)组织和实施县级矿业权管理办法,管理矿业权市场。
(五)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县本级发证矿业权权属纠纷。
(六)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七)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定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九)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十)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地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
(十三)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四)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开展自治区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
(十五)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九、政策法规股
(一)承担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综合性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以及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
(二)承担全局重大行政行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查工作。
(三)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信访、接访,指导和监督全县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协调、处理单位之间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案件。
(五)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六)组织开展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七)承担原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
十、林业改革发展股
(一)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检查和评估。
(三)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放工作。
(四)指导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工作。
(五)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
(六)配合做好林权纠纷调处。
(七)组织、指导生物能源建设工作。
(八)指导全县国有森林资源产业化管理。
(九)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指导、监督全县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
(十一)指导、协调山区综合开发和森林生态旅游。
(十二)指导实施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人才、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建设。
十一、营林和防治股
(一)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
(二)组织指导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柳城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石漠化土地防治工作。
(四)组织拟订全县石漠化防治、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植树造林工作。
(六)制定全县植树造林的指导性计划。
(七)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
(八)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九)承担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十)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二、森林资源管理股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湿地和石漠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
(四)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六)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
(七)组织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八)组织、指导全县林地、林权管理。
(九)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
(十)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
(十一)管理和使用本级林业资金。
(十二)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征收和管理全县林业基金。
(十四)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资源安全工作的责任。
(十五)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森林用火审批,配合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六)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行政审批股
(一)代表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履行行政审批职能。
(二)负责区、市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的承接工作。
(三)依法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符合规定要求的行政审批申请,出具行政审批决定及核发行政许可证件。
(四)处理好涉及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咨询等工作。
(五)负责指导各乡镇做好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负责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十四、财务股
(一)负责县本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非税收入征缴入库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
(二)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及相关信息公开。
(四)参与有关政府采购管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拟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做好局机关及集中核算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和财政财务事项管理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工资调整、社保缴存工作。
(七)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机关党委办公室
(一)负责组织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区自然资源厅党组、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柳城县委和局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指导局属党支部和党员的理论学习、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组织生活会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对局属党支部、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党建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督促指导局属党支部换届,协助局党组管理非中共党员的干部职工;指导局属各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工作。
(五)指导局属各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领导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局属各党支部的群众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局党组会议的议题收集、会议记录以及议定事项的督办督查和决策实施效果反馈,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八)负责局定点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情况,并对党员形式权力进行监督。
(十)监督和指导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各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经常性工作。
(十一)负责局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局党组巡察工作规划计划,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向上级巡视(巡察)机构、局党组和局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强化巡察成果运用。
(十二)开展本系统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廉洁意识;研究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政策制度,监督贯彻落实。
(十三)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巡视(巡察)的整改工作没及时报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十四)负责全局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调任、调动、辞职。负责全局干部跟班、挂职等外派工作。
(十五)负责全局干部职级晋升、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监督。
(十六)负责局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负责干部人事编制统计。
(十七)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干部职工培训。
(十八)负责全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十九)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档案室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本县国土资源档案工作的计划和规划。
(二)组织档案管理认真学习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县的国土资源档案,收集和接收本档案室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对本档案室保存的档案进行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利用。
(四)对县自然资源局直属部门和二层单位的国土资源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五)做好图书、报刊和杂志书籍、音像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六)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咨询电话:0772-2825279
办公地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高新一路北一巷7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08:0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772-7613566
办公地址:柳城县大埔镇城东大道15号城东大厦主楼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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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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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