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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山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马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和马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马山县农业农村局是马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马山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农办”)设在马山县农业农村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县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马山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并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重大举措。组织开展全县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二)负责提出、起草全县农业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三)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协调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四)组织实施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有关改革试验区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
(五)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大数据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农村相关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六)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督管理全县渔业渔政渔港。
(七)监督管理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全县特色农产品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全县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监督管理全县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全县农业投资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承担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参与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组织建设农业农村人才队伍,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实施全县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1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1.2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1.3 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县糖业发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2.1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全县糖料蔗种植规划,组织实施产业政策,组织推进糖料蔗基地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良种育繁推广,实施糖料蔗相关补贴政策,监测全县糖料蔗生产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糖料蔗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等。负责指导糖料作物种子种苗鉴定登记、生产认证、经营许可证及进口审查工作。
2.2 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发展合力。
第五条 马山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农办综合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安全、信访、督办、宣传、应急、档案、政务公开、机关后勤服务(增加)等工作。牵头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负责县领导农业农村工作讲话以及县委农村工作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负责协调和组织对农业和农村工作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农村重要典型的宣传报道。组织对县农业农村重大改革及重大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和考核。督促、协调完成县领导交办的农业农村工作任务。参与深化农村改革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参与制订推进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
(二)人事财务股。参与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及评价。指导所属单位机构、人事劳动制度改革、工资套改调整和人事档案管理。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提出全县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组织编报部门预算并监督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三)政策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承担全市县农业农村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法监督。牵头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农资打假。牵头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屠宰行业管理,起草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农业种子、种苗。牵头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主要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肥料科学合理使用。
(四)农村改革和发展股。负责协调推进全县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工作,承担深化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制订推进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深化农村体制机制改革、制度创新方案,统筹协调有关方面提出的农村改革发展工作方案和措施。总结推广农村改革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提出全县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有关改革试验区建设。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开发利用和区域协调发展。负责对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信息反馈。
组织协调全县乡村产业发展。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
协调推进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美丽马山”·乡村建设。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全县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协调推进全县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参与起草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相关政策,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五)市场信息化和科教股。编制全县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大数据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农业对外交流合作,提出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组织农业招商引资,指导农业涉外事务。
负责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组织起草农作物、畜禽、渔业种业发展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发布农情信息。
(六)种植业管理和产业发展股。参与起草全县粮食、蔬菜、油料作物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粮食、蔬菜、油料作物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协调实施全县“菜篮子工程”建设。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参与起草全县经济作物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经济作物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农作物内部检疫、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制订全县糖料蔗种植规划及产业政策,组织推进糖料蔗基地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良种育繁推广,实施糖料蔗相关补贴政策,监测全县糖料蔗生产运行态势,协调解决糖料蔗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等。
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起草并牵头组织实施促进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农业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
(七)畜牧兽医水产管理股(马山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参与起草畜牧业、饲料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生态畜牧业、循环畜牧业工作。指导畜牧业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负责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管理。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饲料资源开发。参与起草兽药、兽医医疗器械发展及兽医医政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拟订动物防疫和检疫的工作规划、计划、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警,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与管理。
落实渔业养殖和捕捞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生态健康养殖,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组织指导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引导渔业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渔业经济发展。组织实施渔业油价补贴工作。参与制订渔政、渔港和渔船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渔政、渔港和渔船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渔政工作,指导落实禁渔期制度。协调指导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组织渔业海事调查处理,参与渔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监督指导渔港工程、人工增殖放流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八)农业机械化管理股。落实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制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九)农田建设管理股。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县委农办主任)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3名。
第七条 马山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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