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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考核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制定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指导督促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做好城镇设计工作,并依法将城镇设计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开展城镇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市场、城镇勘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九)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城乡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负责全县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镇景观项目及城镇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论证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配合开展自治区、南宁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负责统筹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六)根据授权,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查处未纳入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重大违法案件。依法组织查处未纳入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统一领导和管理马山县林业局。
(十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整合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2.与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会同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部门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灾害防治工作。
3.与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第四条 马山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综合会务、档案管理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重要文稿。承担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统筹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组织工作年报、年鉴编制工作。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事项。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经费管理及会计核算、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行政事业收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配合征收管理相关专项资金。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预算。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缴。协助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审核拨付。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填报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协助土地征收审批费用上缴工作。负责划拨土地成本核算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二)执法监察和政策法规股(马山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同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拟订规划核实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承担未纳入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及组织查处工作。负责组织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指导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承担县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上报工作。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牵头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调查测绘和确权登记股
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交汇、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监督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拟订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指导制定全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管理规定,指导全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及信息入库工作。
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考核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五)规划利用股
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并落实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指导开展全县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级和价格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承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承担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工作。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项目跟踪推进和沟通协调工作。
承担统筹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负责起草行业重要文稿。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年度编制计划。承担综合统计和全局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发布、宣传、入库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协会、城镇规划设计市场、城镇勘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拟订和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及相关重点区域的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镇空间远景发展战略。承担报自治区和南宁市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全县“多规合一”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组织总体城镇设计编制工作。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负责制定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备案、修改等工作和信息平台管理。负责开展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工作,负责项目选址、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城镇设计工作。定期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
负责组织全县市政交通之外的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研究、审核及统筹衔接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各类涉及空间的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和政策。负责统筹城镇内重要控制线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类管控要求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精准落地。负责指导、参与全县公共服务设施、环境保护、产业布局、城市更新、地下空间等涉及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前审核工作。负责开展重点地区及专项城镇设计。
负责县级和村镇规划的统一协调指导。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编制技术标准。拟订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推进县本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参与村镇建设有关计划、规划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指导县本级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拟订市政、交通规划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承担县级各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和维护工作。负责对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县级市政、交通专项规划进行综合统筹平衡,参与铁路、公路、轨道交通、跨区域管线选线等前期工作。负责城镇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的实施管理和相关审核工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市政、交通专项规划,负责市政、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以及许可涉及的技术支撑。负责组织拟订国土空间区域内市政、交通设施的管控要求并监督实施。负责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和绿化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全县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实施计划。
拟订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土地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规划管理的职责。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审定除市政设施类以外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负责除市政设施类以外项目社会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负责统筹指导各乡镇开展农民产业、回建住宅及配套公益用地的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保护股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指导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
配合对全县集体土地(含国有农用地)征收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协助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解释及宣传培训,协助征地批后实施工作,协助征地信息系统建设和相关统计工作。
(七)地矿股
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配合开展自治区、南宁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和矿业遗迹的保护。
拟订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信访和纠纷调处股
承担信访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信访和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指导乡镇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五条 马山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第六条 马山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月27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771-6825259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威马大道198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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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锦春路3-1号(金洲锦春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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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