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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南宁市委和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南宁市委和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拟订城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有关教育地方性法规。
(二)负责指导城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理论宣传、统一战线和共青团工作。按分工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德育、智育、体育卫生与艺术、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安全稳定工作。
(三)负责推进城区教育现代化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规划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城区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实施办法,统计城区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做好城区在国(境)外教育援助,指导做好城区教育贷款、教育合作项目和学生资助工作。
(五)负责城区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工作。协调推进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城区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中小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事项。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主管城区中小学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城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推广普通话工作。
(九)组织指导城区教育系统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统筹管理并指导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负责城区教育信息化工作。组织实施教育系统信息化规划。
(十一)统筹城区民办教育综合协调工作。贯彻落实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与规划,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指导城区教育督导工作。受城区政府委托,负责对各镇政府及城区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法组织实施对城区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南宁市关于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实施各级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组考工作。负责中小学校招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完成城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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