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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兴宁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南宁市兴宁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兴宁区应急管理局是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兴宁区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城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
(三)负责建立城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城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协助南宁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南宁市对城区建立应急管理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牵头建立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城区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城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城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规定权限指导城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按规定权限指导协调城区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地质和台风灾害等防治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城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拨和城区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城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城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城区本级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城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城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城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应急值守工作。
(十六)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兴宁区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城区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城区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兴宁区自然资源局、兴宁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兴宁区林业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兴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台风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建立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
(2)兴宁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兴宁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水旱台风灾害预防工作;组织编制城区管辖的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兴宁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相关防护标准;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兴宁区自然资源局、兴宁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兴宁区林业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兴宁区应急管理局部署相关灾害防治工作。
2.与兴宁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城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兴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城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兴宁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兴宁区发科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城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城区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兴宁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 兴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五条 兴宁区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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