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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医疗保障、医药价格、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南宁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城区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贯彻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实施自治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政策。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自治区、南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医药价格监测,落实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自治区、南宁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贯彻执行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贯彻落实自治区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城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南宁市青秀区医疗保障局协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协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健康局有关职责分工。南宁市青秀区卫生健康局、南宁市青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协商沟通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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