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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组织实施城区“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举措。组织开展城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城区农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参与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城区农业综合执法。
(二)统筹推动发展城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协调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定城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牵头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农村有关改革试验区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
(四)负责城区乡村特色产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指导城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协助农业大数据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归口管理农业农村相关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五)负责城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渔政、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区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
(六)监督管理城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南宁市特色农产品安全标准并合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承担城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城区农业资源综合区划与开发利用,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的管理职责,承担和指导农业技术项目及示范区(园)建设。指导实施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实施城区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监督管理城区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指导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城区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的建设,组织、监督城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十)负责城区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城区农业投资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承担中央、自治区、南宁市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参与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加强城区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城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配合上级部门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
(十四)负责编制城区水产和畜牧业发展规划。指导渔业水域、宜渔滩涂和水域以及水产畜牧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十五)拟定城区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精准退出工作。负责城区扶贫开发信息化建设、城区贫困状况的监测与统计。
(十六)贯彻实施扶贫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支出方向)的投向和分配建议,指导和监督专项扶贫资金、物资的使用,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教育扶贫、科技扶贫、金融扶贫、资产收益扶贫。
(十七)指导实施扶贫项目库建设、项目动态管理,组织扶贫项目实施及效果评估。参与易地扶贫搬迁、产业扶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旅游扶贫工作。
(十八)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城区各单位定点扶贫责任制。负责统筹城区内外扶贫协作。负责组织开展扶贫开发成效督查考核、扶贫对象退出评估检查,开展行业扶贫工作成效考评。
(十九)负责组织指导城区扶贫干部培训,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参与实施扶贫对象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作。落实就业扶贫政策,指导、协调贫困地区劳务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
(二十)负责保障城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城区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城区水资源战略规划、以及辖区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负责提出城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城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负责城区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城区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城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城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参与江河湖泊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病险水库、水闸、江河(海)堤防的除险加固。负责直属水库工程运行管理。
(二十三)负责城区水土保持工作。拟定城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四)负责城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生活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五)组织实施城区涉水案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城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二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城区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江河湖泊、水库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各种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专业技术支撑。
(二十七)负责城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和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二十八)承担城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相关工作。承担南宁市青秀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事务,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城区河长制湖长制实施和监督考核。督促落实南宁市青秀区河长会议议决事项和南宁市青秀区总河长、河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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