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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地委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到地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全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地级生态环境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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