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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市场监管、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问题的政策建议。对行业实施监管。
(二)承担全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相关办法并指导实施。贯彻落实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县政府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全县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四)承担贯彻实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地统一定额。贯彻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贯彻实施全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调解全县建筑工程造价纠纷。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落实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及业务指导。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贯彻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管理办法.
(七)承担指导全县城市管理的责任。指导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参与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提出全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负责行使市政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工作及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权。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乡(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县村庄、小城镇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各乡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乡(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省地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按规定负责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省地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定。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有关房屋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各类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工作。宣传《人防法》和防空常识。审核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监督检查城镇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监督检査城镇空袭方案的落实。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信息警报建设。实施人民防空有线、无线电管理。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管理。监管全县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和资产,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防经费预决算。监督人防专用设备器材的安装。承担人民防空军民融合工作,完成县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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