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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公益林划定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及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工作站及木材检查站管理工作。负责按权限查处破坏林业、草原、湿地和自然保护地资源的行政案件。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拟订并组织落实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并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地级自然保护地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林业和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并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负责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并落实相关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落实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指导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和地级资金使用及国有资产,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地区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地区林草综合服务中心
地区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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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林业和草原局 综合业务科机构职责:负责开展林业和草原政策研究,组织协调重大课题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协调专家咨询等工作。承担全区林业和草原的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监督和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