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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房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负责对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三)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开发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市场、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规范全 县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承担全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研究和制定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规定和办法,拟订相关城市管理标准和规范,报县政府审定颁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内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负责系统专用设备、车辆的采购、保管、维修和运行监督工作。承担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景观亮化设施、城市排水、污水收集排放设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候车亭、站牌)维护和运行管理。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对城市公共、民用建筑中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承担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运行实施监管;对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倾倒、处置及道路清扫保洁实施监管;并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环境卫生经营项目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园林绿化实用技术攻关、新优园林绿化苗木的引种驯化、繁育、病虫害防治的技术研究;公园、游园、广场、街路等公共绿地建设和管理,并对小区庭院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承担城市架空管线及依附于建筑物的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线设施和影响空间秩序设施设置的审批和监管;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牌匾设施技术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街路牌匾规划设置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应急管理。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城市内涝应急调度处置;城市道路塌陷、地下管线“跑冒漏”,井盖、雨水篦子、检查井等公用设施丢失、损毁等危及公共安全险情的调度处理,以及市政公用行业其他应急工作。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在商业活动中以高噪声的方法招徕顾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内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路边石以上道路、违法停放机动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规划区内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权。行使固废处理监督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所有固体废弃物、垃圾的处置进行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的情况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工业、医疗等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检查。负责城镇物业、供热、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供热、给水、排水、燃气和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审批和工程验收;负责供热特许经营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负责供热服务规范的考核工作。负责燃气企业资质核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项目及工程设计的核准;负责瓶装燃气企业、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资格和分销供应站的审批;负责改动燃气设备的备案工作;负责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规范物业市场,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小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归集收缴、使用及审批;负责小区选定物业企业进行招、投标和行政审批;负责住宅小区等级评定和优秀示范项目的申报与评定工作。负责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对县本级建设大项目招商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服务工作。
(五)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拟定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六)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定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乡建设分管领域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八)承担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及建设科技等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科技项目、建筑节能项目、城镇减排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的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九)承担全县村镇建设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县乡村和小城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和小城镇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和重点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培训教育工作的责任。负责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相关工作。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核城市总体规划(空间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和监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信息警报建设;实施人民防空有线、无线电管理;指导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县级人防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指导和检查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和检查全县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要求的工作。指导全县人防指挥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监管全县人民防空专项经费和资产;指导全县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承担人民防空军民融合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办上级人民防空部门的其他事项。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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