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县审计局职能信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县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三)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县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县政府各部门管理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组织对县直属国家机关各委、办、局正职领导(含副科级单位正职)、股级单位正职以及县直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换、退休、辞退、解聘等事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8、对县级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9、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组织开展审计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广和指导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九)组织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培训学习,提高职业素质及业务能力,规范和约束职业操守。
(十)承办县政府和市审计局及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庆安县审计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