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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明水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8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明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加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明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建设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担推进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编制保障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房改资金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宅产业化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住宅产业化实施工作。
(三)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管理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责任。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市场和房屋拆迁征收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市场、房屋征收、房屋租赁、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监督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
(四)承担全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拟定全县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县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论证、审查;负责县本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论证、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安全、市容环卫设施、城市综合治理、城市绿化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镇物业、供热、燃气、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五) 承担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拟定并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场主体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监理等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六)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拟定房屋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市政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乡建设分管领域行业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全县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工作的责任。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施工图审查和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八)承担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及建设科技等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科技项目、建筑节能项目、城镇减排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的组织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九)承担全县村镇建设工作的责任。拟订全县乡村和小城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和小城镇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传统村落保护和重点小城镇建设工作。
(十)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工队伍培训教育工作的责任。负责住建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十一) 行使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区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渣、沙土等物料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等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区内无证各类养殖户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 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临街两侧的建筑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审批权;行使户外广告及店面牌匾的设计、审批、处罚权。
(十五)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监督;纠正、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
(十六)负责拟定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县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空间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等工作。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调研、督办、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奖励、人才、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2、 负责及指导局机关及下属各行业财务工作以及各单位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下属各单位内审工作。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负责工作调研、经验总结、理论研讨、情况综合。
(二)公用事业管理股
1、拟定全县城市物业、城镇供热、燃气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城镇供热、燃气和物业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供热特许经营和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负责供热服务规范的考核工作。负责瓶装燃气企业、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资格和分销供应站的审批;负责改动燃气设备的备案工作;规范物业市场,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小区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归集收缴、使用及审批;负责小区选定物业企业进行招、投标和行政审批;负责住宅小区等级评定和优秀示范项目的申报与评定工作。
2、拟定全县城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全县城镇供水、排水、污水、道路桥梁、地下管线(廊)、公共照明设施建设工作;参与全县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的论证、审查等工作;拟订城镇管理及改革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住房保障办公室
1、承担推进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编制保障住房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录入、审核、发放和实物配租的申请、录入、审核及入住。
2、负责制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及棚户区改造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拆迁、回迁房建设、回迁安置等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设管理股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的政策和法规;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认定;负责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投标单位资格;负责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建筑管理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相关主体行为;拟定全县房地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经纪中介和房屋评估机构的经营行为;负责全县住宅产业化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域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生产标准化及参建主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项计划并监督安全机构组织实施;指导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参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事故应急抢险及调查处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工作。
2、贯彻国家、省、市建筑节能与科技创新政策、法规;拟订建筑节能与科技创新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发展项目计划;指导建筑节能技术,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新墙材产品的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参与技术改造项目论证;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管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全系统来信、来访、来电、电子信件等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全系统紧急、重大信访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处理督办反馈工作。
(五)乡村建设管理股。
拟定全县乡村建设管理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容貌、环境卫生、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六)市容市貌管理股
负责城市道路、园林绿地等城市基础设施长期占用、挖掘、迁移及树木砍伐、移植等审批工作;负责城区主干道两侧建筑装修、美化、亮化和围墙改造的规划及组织实施;负责户外广告、城区临时市场、摊点群、临时性停车场、车辆清洗点的审批;负责建筑渣土处理、生活垃圾排放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市容市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执法监督管理股
指导监督城镇管理相关执法工作,指导城镇容貌、环境卫生、垃圾、园林绿化、公园广场、公共停车泊位、冰雪清除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整合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工作。
(八)政策法规股
负责建设法规的解释、清理和汇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法规宣传贯彻、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的衔接和协调,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九)人防办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县人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县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空间规划)
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情况;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管理全县人民防空信息警报建设;指导和检查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审批工作;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按要求组织试鸣防空警报。
咨询电话:0455-8317064
办公地址:绥化市北林区黄河北路336号建设大厦906室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冬季13:30-17:00)
咨询电话:0455-12345,0455-622228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滨泉新城南六路南侧 明水县人民办事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0455)6222288
办公地址:绥化市明水县哈黑路1号 ,邮政编码:1517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8:30-11:3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8:30-11:30、13:3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