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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负责行政权属内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行政权属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乡(镇)村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上级下达任务指标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权属内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权属内湿地保护规划和执行上级相关规定,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权属内林地、草地、湿地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按照上级拟订的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要求抓好防治工作,按照上级拟定的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本区域内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査,按照省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要求监督管理好本区域内野生动植物的外出工作。
(六)负责权属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制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县级自然保护地设立手续申请办理等相关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申请报批,组织具有一定层级的自然遗产及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双重遗产(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申报审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及权属内其他林业草原工作重大改革方案并根据审批后的方案监督组织实施。抓好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八)落实好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抓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
(九)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防灾减灾相关政策要求的落实,按照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管理体制内的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抓好指导实施工作,指导监督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上级资金的使用,提出年度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相关规定、约定、制度的履约工作。
(十三)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领导分工
柴永生,林草局局长。
李铸,林草局副局长。
王秀刚,林草局副局长。
刘春喜,林草局党组成员。
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政务、林草信息化管理等机关保障工作。负责安全保卫、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林草资料、档案管理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管理及日常工作的协调、督查、督办。负责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投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直属单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工会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务工作。负责统计信息工作。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落实森林和草原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火备勤值守、扑火队伍建设、初期火灾扑救、督促检查等防灭火工作。监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二)生态保护股(林长制工作股)。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三北”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等造林绿化工作。落实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县造林绿化检查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等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等。拟定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负责草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新品种保护。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湿地保护工作,指导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各类湿地。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
承担全县林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组织编制林长制工作方案、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林长制督查、年度考核工作。协调林长制成员单位处理相关问题。组织落实县级林长和县级林长会议确定事项;组织落实省、市林长办交办事项。负责全县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工作。
(三)资源林政股。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指导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督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资源管理,权限内征占林地审批手续。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全县林业资源清查、统计、归档立卷及相关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统筹全县草原、湿地等资源的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草原、湿地的保护工作及退耕还草还湿工作。负责草原、湿地等修复项目踏勘、申报、审核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自然资源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办理权限内征占用草原、湿地相关申报、审批工作。负责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实施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预报、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核发权限内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负责林地相关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法律对破坏森林、草原、湿地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滥捕乱猎不法行为。
组织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学习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落实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学习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森林、草原、湿地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调查、调处争议纠纷。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承担信访复查、复核、行政应诉、听证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承担上级交办的林草信访事项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协同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林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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