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履行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管理职责。
(二)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组织研究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管理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等政策措施,提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重大问题政策建议,拟订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推进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领域重大改革。
(三)贯彻落实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 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贯彻执行。 监督检查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执行情况。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依法行政、法制宣传。依法查处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开发利用重大违法案件。
(四)承担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保护职责。统筹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的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承担指导自然保护地(区)、名胜风景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森林、原、陆生野生动物防灾减灾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指导、监督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五)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调查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信息成果应用。
(六)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权属登记的材料审核工作。负责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实施办法。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评估管理。负责合理配置全民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资产,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八)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建立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规划体系,组织划定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保护红线。
(九)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计划。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统筹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生态修复。建立和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源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重点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修复项目库。组织实施全市“三北”防护林等工程项目。指导监督全市造林绿化、还林还草、封山育林等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森林、草原荒漠化治理等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依据森林采伐限额组织编制林木采伐计划,监督检查全市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制度改革管理和林木资产评估工作;承担依法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申报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林权争议调处,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审批、审核国有林场分类经营方案,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更新造林种草工作;核发木材运输证明,负责全市木材的运输管理。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林木种苗工作;依法凭证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运输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指导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核发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十三)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
(十四)推动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拟订并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对外合作。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承担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六)负责肇东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落实中央、省委、绥化市委关于统一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统筹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强化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保护体系建设,优化国土绿化空间,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推进以“放管服”为核心的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提高便民高效的民生服务水平。
(一)办公室。
负责人:徐慧海 电话:18346517895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政务、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信息化管理等机关保障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卫、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资料、档案管理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负责机关资产、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部及本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机关管理及日常工作的协调、督查、督办。推进“放管服”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问题,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承担上级交办的重大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信访工作。
(二)建设修复股。
草原负责人:汤羽佳 电话:17044134567
造林负责人:祁学冰 电话:13684611168
林政负责人:李金全 电话:15845107311
病防负责人:陆云立 电话:18746434241
指导全市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森林草原资源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林业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指导森林草原病虫鼠害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核发省内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培训乡级专(兼)职检疫员。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指导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草原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
(三)资源管理股。
负责人:王刚 电话:15326625465
草原负责人:汤羽佳 电话:17044134567
林政负责人:李金全 电话:15845107311
防火负责人:董军 电话:15169599589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森林、草原、湿地、然保护地(区)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林业行政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上级关于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指导自然保护地(区)、名胜风景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征占用林地、草原审核、审批及上报工作。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档案。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报、防控有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指导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区)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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