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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地方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推进全市审计工作改革发展。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黑龙江省审计条例》的规定,直接开展下列审计: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2.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审计。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审计。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的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
7.组织对全市党政领导干部及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8.对市属国有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八)指导审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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