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落实民政工作法规和政府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民政工作有关政策、标准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全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区域边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负责编辑和审定全区行政区划和标准地名的书图资料。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组织实施,承担全区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全区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贯彻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慈善组织活动管理办法。指导全区慈善组织及其活动和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二、机构设置
伊春市友好区民政局为正科级单位,下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区殡仪馆、区社会福利院3家事业单位。
咨询电话:0458-3992859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 东升路218号 友好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