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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森林、草原和湿地等资产所有者职责。贯彻实施林业和草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动态监测与评价。
(四)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森林、草原和湿地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草原和湿地管理,贯彻落实林地、草原和湿地保护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査,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七)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八)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县级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全县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及管理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方案。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贯彻实施相关产业地方标准,开展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一)推动林业和草原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搭建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十二)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林下经济和林产品贸易工作。
(十三)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七)职责分工:
与县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检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做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二、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党建工作。负责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信访、信息、宣传、会议、法制、安全、财务、审计、后勤服务及资产管理;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退休干部、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考勤考评、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二)资源管理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相关措施,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承担林地、湿地和草原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湿地和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湿地和草原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县森林、湿地和草原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权限内林木采伐许可,权限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负责木材运输审批。负责权限内破坏林业、草原和湿地资源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生产经营和生态修复综合股。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国有林场主伐、抚育伐、低产林改造工程设计的审批审核,监督检查作业质量。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负责林木种子运输证审批。指导和监督检查林业系统营林生产、木材生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拟订造林规划并监督执行,承担全县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建设相关工作及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审批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审批,负责森林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审批。
(四)防灾减灾股。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工作。
(五)科技经贸股。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新品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林下经济和林产品贸易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搭建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合作发展平台。
(六)改革发展规划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方案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拟定全县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木和林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监督和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预算内投资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工作。负责全县林业资源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保护林业和草原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负责全县相关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森林公园和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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