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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财经、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财税方针政策。
(三)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管理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区本级预决算公开。
(五)承担国家、省和市部署的收税有关工作;承担区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牵头组织实施税收保障平台相关工作。
(六)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贯彻落实省和市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拟定全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财政票据等工作,负责全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
(七)组织拟订和实施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区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
(九)负责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情况相关工作;集中统一履行区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一)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政府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负责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及监管事业单位转企改革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十六)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完善全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所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监测体系;建立完善所监管企业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七)负责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与奖惩,制定所监管企业工资管理制度、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
(十八)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依法依规查办违规经营案件。
(二十)加强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培养锻炼,探索推进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负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一)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领导和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二十二)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区政府规章。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区(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四)负责代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内外等财政性资金,依法从事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二十五)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六)指导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区和镇责任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和镇的财政关系。
3.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4.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监管资本为主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九)与区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局等部门负责提出地方税收立法建议,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区财政局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区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和权限内其他税收政策调整意见,区税务局负责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区政府规章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区财政局组织审议后与区税务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区税务局负责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解释。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征缴、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区财政局及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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