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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和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存量房(二手房)转让合同网签、房屋抵押管理、房屋交易档案(包括存量房屋交易登记档案)、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办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全市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市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组织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编制、报批工作。负责市区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市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县、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八)负责市区内建设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临时项目及改扩建项目)选址论证和用地指标管理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核提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资质、资格,负责销毁保密测绘成果和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审批,负责测绘项目备案,负责地图市场、互联网地图和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
(九)负责市区内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提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市区内城市雕塑、小品等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牵头组织并指导县(区)开展地下管网普查工作。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及竣工档案验收工作。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自然资源科技、外事工作。组织制定、实施自然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工作。
(十六)负责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
(十七)负责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监察工作。负责市区内城乡规划、城市雕塑、城建档案和测绘地理信息方面的执法监察工作。
(十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便民高效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工作。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应急管理局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较大灾害指挥机构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3.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机关日常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宣传、机关档案、资产管理、食堂管理等工作。负责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
(二)法规科。承担有关自然资源系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全市自然资源系统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确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协调组织工作。统筹办理全市自然资源信用信息工作。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
(三)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及党员、干部职工执行纪律的情况。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并进行初步核实。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计的规程、规范和标准有关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存量房(二手房)转让合同网签、房屋抵押管理、房屋交易档案(包括存量房屋交易登记档案)、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管理登记资料和房屋交易资料。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所有者权益科。监督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编制土地利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承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审批。指导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的指导工作。负责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指导工作。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承担地价综合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定和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国家相关考核标准的实施办法。负责组织落实受委托由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由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
(七)国土空间规划局。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调整、报批初审、报批工作。负责指导除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乡)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统筹工作。
(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及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市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九)城乡设计管理科。负责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备案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报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市区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县、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选址与规划条件管理科(测绘管理科)。负责市区内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论证和用地指标管理工作,承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职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条件的核提工作。负责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审批;负责测绘项目备案;负责销毁保密测绘成果审批;负责地图市场、互联网地图的行政监督检查;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施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负责乙级测绘资质转报,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
(十一)建设工程与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市区内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条件的核提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市区建成区面积及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统计和汇总工作。负责市区内城市雕塑、小品等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供水、排水、供热、输变电线路、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线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输油、输气、工业注水等工业管线、管廊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变电所、锅炉房等厂站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核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竣工验收工作。牵头组织并指导县(区)开展地下管网普查工作。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负责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参与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县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三)耕地保护监督科。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踏勘论证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负责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十四)地质勘查管理科。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政府安排的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提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预警意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五)矿业权管理科(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与其合署办公)。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权限内和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并指导全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承担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承担跨市辖县、区行政区域采矿权登记审批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初审论证,审查对外矿产资源开发合作项目。监督指导县、区采矿权登记审批发证工作。拟定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跨县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六)执法局。查处全市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市内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对县、区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区内城乡规划、城市雕塑、城建档案和测绘地理信息方面的执法监察工作。配合省厅、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
(十七)自然资源纠纷调解与信访科。承担省自然资源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受理自然资源职权范围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承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负责组织信访形势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内自然资源纠纷调解与信访工作。
(十八)财务审计科。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中央级、省级投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负责专项资金、基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审核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建设项目资金。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及国有资产账目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各类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财务制度。协同有关科室管理非税收入相关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对大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子系统管理,参与单位项目的招标,对采购项目进行合同鉴证、初步审核、项目验收结算审核、专家现场验收申请等。
(十九)人事科(科技与对外合作科与其合署办公)。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科级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科技及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负责人姓名:刘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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