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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承担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区本级和全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执行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负责办理和监督区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财政拨款;执行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四)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区税收收入计划。
(五)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地方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管理全区政府采购工作。
(七)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八)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二)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
(十三)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动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十四)承担监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出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出资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五)参与制定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十六)按照出资人职责,承担督促检查出资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十七)承担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贯彻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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