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农业农村局职能信息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暂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泰来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4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来县农业农村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泰来县水务局、泰来县畜牧兽医局牌子。
第三条 中共泰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办秘书股,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与内设机构种植业管理股合署办公。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农业农村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执行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水务、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开展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省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九)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我县水利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编制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全县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河流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权限内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对流经我县河流、重要水利工程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防御洪水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全县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县河流、堤防、水库、塘坝、泄洪、蓄洪、分洪区等水域和水利工程的新建、续建、维修、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安排并审查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乡镇水利项目的技术管理与技术指导;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重点水利工程。
(十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灌涝区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全县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拟定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监督检查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并做好监测预报和定期公告,负责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十八)承担全县河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组织拟订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等工作。组织落实县河长制和县级河长会议确定事项。
(十九)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县农业农村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县水务局与县应急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日常管理,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主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和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水情旱情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组织编制防洪抗旱应急预案,开展防汛抢险演练,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职能。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人事、财务、保密、信访、督办、档案、机关办公用品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牵头协调本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牵头制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对外联络工作。负责管理农业农村局的各项资金;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农业各种专项资金的审计。
(二)政策法规与改革股。开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和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建议。承担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指导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监督、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放管服、诚信体系建设、法治建设,并负责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工作。
(三)农村社会事业促进股。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承担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四)科技教育股(种植业管理股)。承担推动局属农业、畜牧、农机、水务、渔业等产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职业教育。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办好农民夜校。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拟订农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工作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监测分析种植业产业发展形势并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县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工作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编制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承担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新闻宣传和涉农舆情研判及协调处理工作。拟订中药材种植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全县中药材种植信息监测和形势分析。承担全县中药材种植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中药材种植标准化生产、种苗繁育体系建设和种植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乡村产业发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落实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县域经济有关政策的协调和实施工作。指导开展农民创业创新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拟订农产品营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负责全县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三品一标)的认证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绿色食品开发项目的申报、基地建设。负责绿色食品会展信息、搭建销售平台工作。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展农村电商,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
(六)畜牧股。起草畜牧业、饲料业发展建议和规划。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畜牧业结构调整、畜禽良种推广应用。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组织开展畜牧业生产信息监测、形势分析。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
(七)兽医股。起草兽医事业和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建议和规划。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畜禽屠宰。
(八)渔业渔政管理股。起草渔业发展建议、规划并组织实施。保护和指导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管理渔政渔港。执行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
(九)农业机械化管理股。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建议和规划、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指导农机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督指导。指导农机鉴定工作,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合作社建设。承担农机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十)农田建设与项目监督管理股。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组织编制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和节水灌溉项目管理工作。编制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和保护发展规划,承担相关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库建设、专家库管理和农田建设信息化工作。提出农田建设政策建议,牵头拟订农田建设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规范。承担农田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指导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考评。承担农田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督查项目建后管护情况。承担耕地地力保护和耕地质量提升项目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水土保持政策、法规宣传,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指导国家和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监测管理及技术推广工作。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股与水旱灾害防御股。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工程(水库、塘坝、灌涝区、中小河流、农村饮水、节水灌溉等)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各乡镇搞好工程维修养护及运行管理,负责全县水稻生产用水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十二)河长制工作股(水政水资源股)。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目标制定、调度督导、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国家水利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及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的利用、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县江河、水库和堤防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3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县水务局局长1名;副局长、县畜牧兽医局局长1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主任)12名。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负责人:柴玉石、何凤山
泰来县农业农村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