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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五常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五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贯彻实施。
(二)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工作,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政策,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
(四)负责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协调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五)负责统筹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立完善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建立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信访维稳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六)负责政府部门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承担政府层面制定人才政策法规、构建人才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人才资源市场等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市级表彰奖励活动。
(九)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有关建筑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非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协调、检查、督办及数据统计等工作。市建设行政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承担财务基金监督职能)。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党政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文件运转、印信管理、档案管理、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系统建设、议案提案办复、局领导讲话、工作安排和总结起草工作;负责安全、综治、维稳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系统营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及相关工作程序的制定、完善和流程再造;指导监督系统窗口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和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局属单位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并检查;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投诉举报案件。
(二)劳动关系股(承担就业创业职能)。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特殊工时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负责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改革中的职工安置工作,负责发放劳务派遣证及人力资源许可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牵头协调和督促指导相关工作;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保持就业形势稳定。落实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指导全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社会保险股。监督指导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城镇未参险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审批工作;负责企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金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核和呈报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对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负责全市机关工勤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人员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待遇的审批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工资福利股。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负责全市机关工勤、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晋升的审批工作;负责机关工勤、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调动人员、岗位变动人员定级及调资的审批工作;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退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机关工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金、病假、休假的审批工作。
(五)退休管理股。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贯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工勤人员退休待遇审批工作,组织退休职工开展文体活动。
(六)职技考核股。制定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组织指导事业单位考核、奖励、培训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负责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认定、身份认定工作;负责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规范和考核办法,指导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奖励活动。
(七)事业管理股。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及相关配套改革工作;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雇员、临时用工管理;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调动、公开招聘、人员聘用、聘任、辞职、辞聘、处分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称综合管理及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审查和材料呈报工作,负责初级职称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农民职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和考绩、考核工作,负责综合指导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并进行宏观管理和结构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全市人才发展战略、规划和综合性政策,协调推进全市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选拔、培养、引进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工作。
(八)调解仲裁股(仲裁院)。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调解工作,承办市长热线交办的相关信访案件,负责对人社系统信访信息进行汇总并提出建议;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关系;负责行政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程序及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九)劳动监察股。国家制定的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投诉、举报;负责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对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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