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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以及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及信息分析。
(二)承担全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职责。编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调整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区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负责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落实和公有住房出售;负责组织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协调居住区设施配套建设;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的管理。
(四)承担全区城市房屋征收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全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落实全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与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承担全区物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老旧住宅维修改造工作的统筹谋划及指导协调;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指导全区各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管理、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征缴工作。
(七)承担城乡统筹建设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协调与城建融资相关的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指导村镇试点工作;参与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八)承担供热行业管理职责。审核全区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负责全区供热改革工作,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
(九)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贯彻落实省、市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规范市场各方行为;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环节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市场工程报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的稽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关工作。
(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省、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负责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管理;依法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建筑节能管理职责。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落实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建筑产业化工作;协调、推进全区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统筹推进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革新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十三)承担燃气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全区燃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燃气应急预案;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省、市、区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十五)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发展和改革局有关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拟订全区城建类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拟订其他类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2.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分工。建筑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处理非建设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问题,同时继续负责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总协调、检查、督办及数据综合统计等工作。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建设领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具体范围: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收缴建设领域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水务、人防、电力、通信、交通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提出所管辖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数额,以及相应启动、返还意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启动、返还工作。
3.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呼兰分局负责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执法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执法监督。
4.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将建筑工地食堂标准化建设和食品安全管理作为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的重要检查内容,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管理全区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加燃气事务的调查处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监察以及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财务、会务、信息化、安全、史志、保密、目标管理、内部审计、督办检查、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党风廉政、政策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指导协调普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的接待处理工作,负责梳理、交办、督办信访案件的办理以及办理结果的反馈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梳理、交办、督办、报送工作,负责人民建议的征集和上级交办人民建议的承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房产管理科(棚改办)。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制度、准入和退出条件、保障标准;拟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牵头组织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房源管理、接收、装修、运营管理、分配供应、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协调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准入管理及资格登记、公示、动态管理,落实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组织协调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和租赁补贴发放;负责全区公有房屋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有关房改遗留问题的处理;指导全区各街道办事处保障性住房工作;贯彻执行我区国有土地上商品房预(现)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工作,贯彻落实全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协调居住区设施配套建设;负责商品房预(现)售后续管理;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的管理;指导测量机构进行专业测绘及其成果备案;负责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备案,并纳入信用管理;贯彻落实我市房屋交易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房屋交易、房地产中介、房屋租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房屋产权和存量房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合同网签管理;指导监督不动产交易经办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指导房屋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历史遗留私房改造工作;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草案;负责核发房屋征收通告;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银行监管账户并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参与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汇总统计、信用等级评定及发布工作;负责全区老旧住宅维修改造的指导协调工作;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各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具体联系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草案;申请省市级棚改部门批准下达棚改计划并指导棚改计划的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棚改资金使用监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棚改项目筹融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棚改项目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协助区政府对棚改项目中违法违规建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处理。
(三)建设管理科。制定建筑市场管理运行规则,并指导、协调、监督实施;负责区域内建筑和监理企业资质及信用管理,负责区域内注册建造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信用管理;负责协调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和信用体系建设;配合开展建筑业统计工作;负责建筑业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房屋结构安全的政策、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考核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导、协调、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现场、项目竣工备案、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现场使用工作;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抢险工作;承担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应急和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服务工作;贯彻全市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建筑产业化政策;组织科技成果(新工法)转化推广应用;组织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工作,指导、协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革新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应用技术、产品应用、推广应用及示范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供热的政策、行政规章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新、改、扩建供热工程;负责制定城市供热系统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推进我区居民住宅分散供热锅炉的拆炉并网、供热质量、供热服务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供热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我市供热改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供热专项资金政策及归集、使用;承担我区供热管理工作;负责牵头推进城市公共停车场和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参与组织协调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抢险;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企业资质及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设计、勘察合同备案;承担住建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权限内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复工作;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村镇建设统计汇总;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参与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参与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城市路桥等重点工程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谋划论证工作;参与政府投资的其他城建重点项目的方案论证;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查;贯彻执行省、市、区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区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负责全区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参与地下非防护空间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承担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组织管理职责。承担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职责。承担全区人防专项经费和资产监管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燃气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宣传、舆情工作。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法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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