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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联系电话:0451-5735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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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东二大街,邮政编码:150025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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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信息


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承担辖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区级监督抽查工作。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依职责监督实施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按照权限,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依职责落实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承担权限内的许可和认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协助上级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做好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满足新时代公众用药用械需求。

5.提高服务水平。继续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呼兰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

第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和与情监测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承担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等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法规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承担辖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依职责指导派出机构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

(四)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承担反垄断执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拟订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及相关经济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有关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开展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引导、督促经营者落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消费维权网络。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开展消费者满意度测评工作。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承担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1231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工作。组织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化建设及数据统计分析、管理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等知识产权,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协助上级知识产权部门依法做好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企业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五)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负责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检定、校准、测试及授权、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按照分工权限,承担全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监督管理。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规划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

(七)食品监督管理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办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监督指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实施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及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指导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和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实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和管理规范,开展食品经营许可(餐饮类)及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监督指导小餐饮、校外托管机构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实施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八)药品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承担药品零售(单体)经营行政许可,组织相关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等工作。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依职责落实执业药师注册工作。负责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化妆品检查制度。依职责承担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工作。承担辖区职责范围内的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实施权限内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承担二类以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第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设局长、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设置呼兰、兰河、腰堡、康金、双井、建设路、沈家、长岭、石人、白奎、二八、大用、莲花、方台、孟家、许堡、杨林17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管队牌子),正科级建制。核定行政编制68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4名(其中正科级17名、副科级17名),各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呼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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