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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汪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汪清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汪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有关民族宗教问题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全县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掌握发展趋势和动向,加强民族宗教理论研究,参与国家和省、州民族宗教问题的研究和交流。
(二)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在全县的贯彻实施。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创建表彰活动,参与少数民族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事业发展。参与对全县清真饮食行业的检查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的事宜。
(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民族经济发展,研究民族经济发展的措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承担监督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政策落实和申报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职责。承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在全县的贯彻实施及朝鲜语文翻译服务。做好民族统计工作。
(四)协助组织、统战、人事等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五)负责全县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更改的审批工作。
(六)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吉林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检查和申报等工作。负责指导、帮助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思想、组织、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支持宗教团体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帮助宗教团体教育、培养爱国进步的合格的宗教教职人员,引导各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九)及时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信访维稳和突发事件。会同有关部门防止境外宗教敌对势力对我县进行渗透。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汪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民族科(朝鲜语文工作科、行政审批办)。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落实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参与少数民族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事业发展;承担监督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政策落实和申报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在全县的贯彻实施及朝鲜语文翻译服务。负责民族成分更改审批。
(二)宗教科(安全应急科、综合科)。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负责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及寺、观、教堂的审核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宗教反渗透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宗教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汪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3名(含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汪清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汪清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汪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汪清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负 责 人:文善红
咨询电话:0433-8833798
办公地址:汪清县长荣街道江北街东1217号 邮政编码:1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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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秋冬季)8:30-12:00,13:00-16:30 (春夏季)8:30-12:0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