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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4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龙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单行条例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 承担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社会团体市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 指导城乡特困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四) 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调查和调处全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五) 起草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建议;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各项工作,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 起草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工作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承担本行业和机关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等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事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财务科). 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工作制度的起草拟定及组织实施;负责以民政局名义下发的各类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民政系统会议的组织和会务管理工作;负资秘书事务、文电处理、公共关系、档案管理、信息综合、提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政务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机关公务员考核及人事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和行政监督工作。负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使用、固定资产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监督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二) 社会救助科(社会事务科). 负责按照省、州各项制度、政策,制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及标准,适时调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安排低保资金使用,指导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工作。负责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全市殡葬事务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
(三)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科(安全法规科、项目科)负责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及公益金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慈善事业促进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年检工作;拟定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机构法制、安全工作的总体谋划、部署、督察、落实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机构教育普法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机构安全工作队伍建设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民政系统项目工程建设的立项、监督、实施及后续等相关工作。
(四) 基层政权与社会组织科(区划地名科)。负责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负责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 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干部培训工作。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监管,承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并负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社会组织,拟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包括区域行政区划、村镇街道)行政区划设置与调整、县市之间界碑界桩管理;负责编制和龙市行政区划图、八个乡镇图、影像图、街区图;负责编撰政区大典、地名志、地名词典;负责地名标志管理,包括地名标志设置与命名、城区街路牌设置与命名、住户门牌设置与命名。
(五)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党建、宣传、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5名,其中:正职5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暂核定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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