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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扶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438-5858200

网站地址: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办公地址:扶余市富民路德辉市政西侧,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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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关于设立扶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审核意见》(吉委编行函〔2020〕12号)及《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扶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松政函〔20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扶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发展规划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主管全市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的指挥、管理、调度、协调、检查考核、业务培训、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局及所属单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队伍风纪监督管理和现场纠察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和组织听证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业务培训;负责受理城市管理案件的信访投诉、申诉、调解、仲裁处理和应诉工作。

(二)负责贯彻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行使对市区主要街路沿街店面的装饰改造、各类破墙开店(门)、户外摊点、临时占道、亭棚、防盗设施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霓虹灯、商业牌匾、大型标语、临街横幅等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行使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权;负责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行使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审批权;行使从事生活垃圾、粪污的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权;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抛洒、扬尘管理,行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权;负责城市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职责和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贯彻落实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市本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改革措施,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对市区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或其他设施及临时堆物的监督和管理,行使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权;负责对已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批后跟踪管理。

(四)负责贯彻落实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乱砍树木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使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权;行使在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审批权;行使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审批权;行使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权。

(五)负责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损坏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等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占用城市道路及开办各类市场、摊床区(点)的审批、监督和管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战略目标,负责市本级城市市政、环卫、道路、桥梁、园林、亮化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行使违反城市夜景灯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城市雨水管道、沟渠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临时排水审批;负责市本级城市雨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市本级城市主街路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负责行使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他附属设施挖掘和占道等行为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

(七)负责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对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房屋拆迁和装修现场涉及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八)负责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十)负责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违反城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专业技术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处理意见行使行政处罚权。

2.与开发区(园区)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园区以外城市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开发区(园区)负责园区内城市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电、档案、保密、印信、接待、行政事务等工作;承担办公室会议、大型会议的会务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草拟机关内部管理综合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宣传工作、简报编撰、文件起草、文字综合等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和干部考核、培训工作;负责绩效考评工作;负责考核、各科(室)、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负责城市管理类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承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受理和处理对城管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投诉举报、来信来访、民生诉求等情况的接待办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媒体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工作;负责市长公开电话的办理及答复工作;负责党的纪检监察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统战工作。

(二)执法监察科。负责监督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参与复杂案件、重大事件、较重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参与相关职能部门业务联审工作;参与查处相关专业重大违法、违规案件;负责行政执法案件材料的立档、归档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负责查处影响市容市貌、破坏市政设施等案件的审定工作;督察城管员统一着装、统一佩戴标志、持证上岗、服装整洁和文明执法工作;负责查处城管员、环卫工人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不作为”行为;负责研究制定市容市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城区规划区域内的街路两侧店面装修、立面改造、改变房屋性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对负责编报环卫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污染城市道路、桥涵、供水设施、排水设施、供气设施、照明设施、防洪堤坝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年度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施工工地道口出入与车辆带泥上路污染主街路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含新建、大中修、加固、改扩建设工程)实施监管工作。

(三)后勤保障与安全管理科。负责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的管理工作;负责编报年度经费预算及专项经费预算计划,办理日常会计事务;负责罚没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核销工作,监督罚缴分离制度的贯彻落实;拟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全局国有资产;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负责全局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运行和应急保障服务的监管;负责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负责组织开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安全检查;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管理、使用的安全检查;负责从事城市生产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场、站、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园林方面的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扶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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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规范政务大厅管理,改进政务服务人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结合松原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务大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一)要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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