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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余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扶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有关措施和推荐性地方标准,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市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的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办和指导,查处督办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含特殊食品,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推荐性地方标准。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化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组织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推进全市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按照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措施。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拟订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配合实施有关部门研究拟订的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十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并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落实国家、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十)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一)负责药品零售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市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提升。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市场主体注销流程,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提升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管理制度,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2)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3)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业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业管理局)负责动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配合国家及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关工作;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应当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4.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盐务执法职责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2)盐务行政管理职责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担。
5.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落实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的相关标准;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研究拟订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措施的相关标准;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
6.与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2)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7.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原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零售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松原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政务运行、政务信息、督查、政务公开、保密、信访、机关四防安全、信息化、机要等工作。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市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督导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二)法规科。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执法稽查科。拟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督查督办具有全市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组织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组织指导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召回。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稽查办案和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协调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四)登记注册科。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工作并拟订相关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牵头承担全市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营商环境优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的协调工作。承担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综合分析个体私营经济登记信息、建立维护小微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就业再就业等相关工作。开展调研、数据统计分析、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建立联系点等工作。
(五)价格监督检查科。落实和完善国家有关价格收费监督制度措施、规则和工作指南。组织指导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六)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打击传销办公室)。拟订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和禁止传销的规章制度、规则指南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依据授权组织指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等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情况。
(七)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组织开展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指导“12315”网络体系建设和投诉举报咨询的受理、处理及数据汇总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导消费教育,引导健康消费,推动消费升级。
(八)市场规范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有关专业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合同、拍卖和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九)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知识产权科)。研究拟订全市商标监督管理的措施。承担全市商标专用权的综合保护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培育、发展、运用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依法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组织管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刷企业。组织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评估机构的监管。承担指导广告业发展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广告业统计工作。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指导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工作。组织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组织落实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组织指导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担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市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组织指导扶余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承担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服务的便利化、集约化、高效化。承担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相关工作。承担扶余市申报国家专利奖、吉林省专利奖的管理工作。拟订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发展的措施,组织指导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监管。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十)质量监督科。拟订推进质量提升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加强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组织指导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拟订全市标准化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重大违法行为。协调、指导和监督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的公开、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工作。统筹协调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组织推动开展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标达标和采用国际标准相关工作。协调组织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组织活动。承担全市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含行政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比对。组织协调全市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工业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组织指导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分类监管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组织指导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计量科。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检查,组织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工作,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行为。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技术规范。监督指导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分析掌握全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食品销售行政许可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实施并指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验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全市食品安全评价抽验、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配合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监督指导特殊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承担盐务执法职责和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三)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督促落实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节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五)药品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组织开展药品零售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指导实施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指导落实国家化妆品经营检查制度。组织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化妆品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环节现场检查和质量抽查检验。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器械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七)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及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评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开展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八)财务科。拟订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和诚信体系建设。协助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落实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提出全市市场监管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派出机构预决算、内部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工作。指导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科技和财务工作。负责国家、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申报及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综合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局各领域综合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协调推进全市食品安全规划、检查计划、方案的制定及落实工作;负责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督促、考核、及评价工作;负责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推动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协调、组织及编制全市应急预案并制定演练计划;负责承担全市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乡(镇)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
(二十)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4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2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设置派出机构12个,配备行政编制75名,核定领导职数24名(12正12副)。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4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基层分局,分别为: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东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7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7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郊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7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弓棚子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家站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井子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岭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增盛市场监督管理所配备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局配备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十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分局配备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稽查大队配备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领导信息
宿从军局长
主持扶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工作。分管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
林林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反不正当竞争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稽查科、经济稽查大队、质量技术稽查分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价格监督检查科。联系城东、增盛、五家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刘明刚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财务科、登记注册科、注册分局。联系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
郭显涛纪检书记
负责人事、纪检监察工作。联系消费者投诉受理中心、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
刘利俭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药品稽查分局。联系郊区、三井子市场监督管理所。
罗志广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质量监督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计量科、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科、应急办、食品化妆品稽查分局。联系长春岭、弓棚子市场监督管理所。
咨询电话:0438-2282738,0438-2124034
办公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沿江西路729号,邮政编码:138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1:30 13:00-17:0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30(春夏季)
咨询电话:0438-5065003
办公地址:扶余市三岔河镇太祖路1919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
咨询电话:0438-5890101
办公地址: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市太祖路1919号扶余市政务服务中心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1:30,13:30-17:00(夏),13:00-16:30(冬)(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38-5870746
办公地址:吉林省扶余市春华路789号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冬季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 ,